【背景材料】1995年10月20日 某化工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 总长7000m 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。事后 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 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4000m施工任务 合同金额40万元 11月10日正式施工。1995年11月25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 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 责令停工。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。12月6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 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 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 并有营业执照为由 于
时间:2020-02-14 20:31:36 关键词:工程队,施工队,合同【背景材料】1995年10月20日,某化工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,总长7000m,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。事后,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,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4000m施工任务,合同金额40万元,11月10日正式施工。1995年11月25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,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,责令停工。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。12月6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,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,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,并有营业执照为由,于12月12日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答案解析
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,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,依法宣布分包(实为转包)合同无效,终止合同,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(不含利润),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举一反三